《意见》适用于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类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包括公有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以及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均适用《意见》,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