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文广新局、省内持证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7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7〕85号)要求,我局决定自2018年1月至2月,对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17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机关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各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通知并收集本辖区内持证机构的年检资料。
二、审核对象
(一)2017年6月30日前经我局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许可证号(粤)字第00001号至(粤)字第02235号);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
三、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总局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代理、交易、出口等制作经营业绩;
(三)70号文件第三条需要清查的11种情况(除第四点);
(四)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审核标准
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总局34号令和70号文件要求,注重考核制作机构的社会效益情况,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一)对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良好,所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社会效益突出的,定为“合格”等级。
(二)有相应节目制作业绩,但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够按要求整改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
(三)有以下几类情况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制作、代理、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节目的;制作的节目导向出现偏差、内容低俗庸俗,遭到社会广泛差评的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全年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不参加业绩审核的;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的;违反70号文件第三条(除第四点)相关规定的。
(四)对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机构和连续两年定为“基本合格”等级的机构,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予以记录,原发证机关不得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为其办理延续手续。其中,对制作、代理、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节目且情节严重的,或者制作的节目导向出现偏差、内容低俗庸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要立即吊销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五)对于列入“不合格”名单的制作机构,管理部门要予以记录,作为该制作机构今后办理各项广播电视业务的参考依据。对制作、代理、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制作经营导向偏差、内容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的制作机构,列入“黑名单”管理。
五、审核流程
(一)网上填报业绩
1.1月31日前,制作机构自行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影视电子政务与电子监察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选择“制作机构业务”,如实申报2017年度业绩情况(具体网址、登录名、填报流程参见附件1)。其中《经营情况与社会责任报告》为必填项,请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文档。逾期填报通道自动关闭。
2.2018年起,制作机构须按月填报业绩,年终系统自动生成年度业绩报告。
(二)填报年度广播电视统计年报报表。
各单位还必须根据国家和省行业管理要求,按照《全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和《广东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报送2017年度广播电视统计年报报表,报表电子版发至gdxcj@21cn.net,报表内容见附件2-3,说明如下:
1.广基5表、广基7表、广基8表:有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机构填报。有影视节目与服务出口业务的机构必须填报广基7表。有进口业务的必须填报广基8表。
2.广基4表、广基13表、广基14表、广基15表:由各级各类从事广播影视活动的机构填报。人员、财务数据为重要指标,必须确保准确。
(三)本次业绩审核不受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新增申请
本次业绩审核不受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新增申请。但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做好申请甲种证机构的审核把关工作,对制作业绩虽然没有达到规定要求,但其制作的优秀电视剧在播出后获得广泛好评,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的制作机构,可在下一审核期内优先考虑核发甲种证。现有甲种证机构制作的电视剧播出后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省局应向总局报告情况并提出撤销其甲种证的意见。
六、联系单位
(一)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方面)
联系人:王纯毅、刘曦
电话:020-61292328,61292109;
电子邮箱:jggl_gd@163.com
(二)电视剧管理处(负责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方面)
联系人:王浩
电话:020-61292212
(三)规划财务处(负责统计年报方面)
联系人:李智觉
电话:020-61228211
电子邮箱:gdxcj@21cn.net
请各市文广新局将此文立即转至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附件:1、年度业绩审核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2、广播电视统计年报报表(广基4、5、7、8、13、14、15表);
3、年报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018年1月5日